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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采联办〔2017〕2号关于对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参考价等申(投)诉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7/03/28来源:阅读:961

      20161214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联系会议办公室会议对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网上填报参考价的申(投)诉等进行了审议并确定以下处理原则,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双信封招标竞价产品的报价处理原则。

      对无四川现行挂网价的双信封竞价产品,企业填报的参考价按要求核算后将作为竞价的上限价格,对此类报价核实为未按要求如实填报的,纳入《实施方案》规定的价格问题处理范围,取消该企业违规药品参加四川集中采购资格,违规品种自取消之日起不得参加本周期和下一周期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并列入不良记录。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纳入价格问题处理范围。

      1.在双信封招标竞价前因资质过期、资料不合格等原因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产品。

      2.在929日省药采中心组织企业对投标产品重新修正报价前,企业已主动放弃投标资格的产品。

      3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双信封竞价产品,由省药采平台自行采集其价格作为竞价的上限价格,企业的报价不作为竞价依据的产品。

      二、关于对谈判(议价)产品的报价处理原则。

      谈判(议价)采购工作开展前,企业填报的价格尚未对谈判(议价)结果造成影响。鉴于目前各省挂网/中标价格陆续更新中,为确保谈判(议价)参考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谈判(议价)工作开展前,再给予企业一次价格自查整改机会,重新填报最新参考价。整改的价格将作为最终谈判(议价)参考价格公布,前期已填报的价格不作为谈判(议价)参考依据。谈判(议价)结果公布后,发现仍未按要求提供真实价格的,按照《实施方案》中价格管理要求处理

      三、关于双信封招标拟中标药品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处理原则。

      对中标结果尚未执行前企业申请主动放弃拟中标药品中标资格,且不涉及价格处理问题的,同意企业弃标,并按照《实施方案》中关于中标判定的规定,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替补;但若涉及价格处理问题的,按照价格管理要求处理。

      四、关于对投诉企业不认可核查结果的处理原则。

      按照20051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今后对属于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原则核查并已回复的投诉,不再受理。

      五、关于《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试行)》执行问题的相关处理原则。

      1.按《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试行)》第四条第五款至第八款规定,对涉事企业及产品处理的,处理起算时间均依据处理结果的公布时间。

      2.药品上市后因不良反应被国家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暂停涉事产品参与四川省集中分类采购的资格和结果,不给予涉事企业不良记录。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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