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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

时间:2017/03/28来源:阅读:1130

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第三批)、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床用量小补充药品和第七批低价药品已挂网公布。现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及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生产企业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建立药品配送关系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挂网)产品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并确定配送企业。
  ㈡同一产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起相对确定的配送关系。
  ㈣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应在集中采购平台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三、其它有关事项
  对集中挂网产品,企业应先网上报价后方可交易。产品报价指南及询价交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四、各相关生产企业选定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逾期未选定配送关系造成无法交易的,后果自行承担。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67、67873123
  技术咨询电话:0531-67873135、67873161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2月22日       


附件列表:

附件1: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操作说明
附件2:产品报价指南
附件3:询价交易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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