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
时间:2017/03/28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阅读:8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临床价值有限,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特此公告。
附件: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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