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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药案件频发!医药企业真的要失信于民么?

时间:2021/08/09来源:医药之梯阅读:570

  注意:发起药品打假诉讼

  

  案件起因:智某到广东某药店购买肾宝片后向有关部门举报,随后该肾宝片被相关部门按假药论处,该药店亦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后,智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老板退还购货款及十倍赔偿。然而智某却败诉了,广东五华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肾宝片明明被有关部门以假药论处,为何智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案件详情:邹某称,本案已过二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请。审理结果:已过诉讼时效且药品不符合“十倍赔偿”范围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智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食品,而涉案的肾宝片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是按假药论处而不是食品。

  

  案件看法:对于销售假药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但是其实对于重点药物,其实一般的药店都是不敢去销售假药的,一般他们都会销售一些边缘性的药物,属于那种药性不明显的药品。一般这种药品被发现是假药大部分是被那些职业打假师所发现的。也就是事件中的智谋自称的职业。这个职业其实就是国家**的一种民间延伸,但是不同的是相比起国家这类人的关注点在于自身的利益。人是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做出很多事情的,所以为了让自己获得利益职业打假师就会更加严格的顶着市场上售卖的。其实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这一类的人的出现有利有弊。利在于,当一个药物被线下药店售假被曝出那么假药被国家没收之后他们就需要向药企购买正品药,这就增加了正规企业药物的销量。而假药的明显特征就是不会有应有的药效,可能对于购买者自身的不适不会有什么改善,那么就会让这个药企在购买到假药,自身症状也没有得近到改善的消费者在心中对药企的形象大打折扣。如果事件扩散甚至会让药企药物效率下降;弊处则在于一个商场负责人说道:这些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其实就是为了要钱。”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出于商业声誉考虑,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也就是说那些线下的药店会受到威胁,不堪其扰。导致一些药店对来购药的人也需要抱着防备之心。

  

  案情概括:

  

  一、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衡阳瑞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胆南星。依据该行为被处罚。

  

  二、2019年6月,被告人褚某明知购进的系假东阿阿胶仍对外销售。鉴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阿胶成分不符,为假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小编看法:虽然我国近年来并没有出现有如日本小林制药公司那样轰动的,大型公司长期造假的新闻。但是销售假药的事件却是层出不穷的。这其实就是提醒着我们虽然大方面没有出错,依旧还是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句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医药行业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其实是会随着这样的现象慢慢的被毁掉的。所以小编希望国家、医药企业、药店都要着重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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