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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报量,医疗机构将被纳入重点监测

时间:2022/05/04来源:医药之梯阅读:432

/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作者:云中鹿



甘肃拟对第二批、第四批国采进行续标,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国采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同时不得高于其新一轮省级(省际联盟)集采最低中选价的,将获得综合入围资格,入围资格超过2家按综合评价确定拟中选企业。


4月29日,甘肃省药械采购平台发布关于《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有2点:


一是报量要求,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采购需求量,未合理报量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二是,入围资格超过2家按综合评价确定拟中选企业,其中市场认可度这一项指标共10分,包括医疗机构覆盖情况和医疗机构采购意愿(分别为5分)。


这两项分指标反映了企业在甘肃存量市场的基本情况,覆盖情况主要是看在集采执行阶段医疗机构实际的采购量排名,而采购意愿则主要是看已挂网产品需求量和未挂网产品需求量之间的关系,已挂网需求总量大于未挂网需求总量时,按厂牌报量排名;而挂网需求总量小于未挂网需求总量时,企业都统一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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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赋分安排,反映了企业、医疗机构、医保三方博弈的基本面。医疗机构覆盖情况,这是历史竞争形成的结果和现状,覆盖率高的企业得高分,有利于存量较高的企业,不利于后期进入的企业。


医疗机构的采购意愿,指标赋分主要看报量中已挂网和未挂网需求量的结构,这样的规则安排,一是体现了尊重历史形成---已挂网表明医院已经进入采购状态,如果已挂网需求量大于未挂网的,证明品种已经获得了医院的一定认可,企业间的竞争也相对充分,这个时候看具体厂牌的报量排名来赋分,显然是从鼓励竞争的角度考量;


但如果已挂网的需求量少于未挂网的情况,说明该品种还未大面积进入医院采购,未形成充分竞争状况,这个时候不是鼓励竞争,而是要加速挂网,既然企业这个阶段都很弱,那么大家统一得5分。


上述两点,无论是报量的管理还是对企业在不同情况下的赋分,都是基于医疗机构的对产品的使用现状来考虑。


报量是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医疗机构不充分报量,将打击企业参与集采的积极性,消解集采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的价值,因此作出适当的约束也是有必要的,但貌似办法不多。此次甘肃续标除了将不合理报量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也没有实质性的措施。


以下是甘肃此次续标的核心规则:


采购周期


  • 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至采购期满当年年底,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


  •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


  •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中选规则


(一)综合评价入围标准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的药品,有1家及以上企业申报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获得综合评价入围资格。

  • 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国采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 申报价不得高于其新一轮省级(省际联盟)集采最低中选价。



(二)拟中选规则


  •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但无药品获得入围资格的,申报价最低的药品直接确定为拟中选药品,价格明显异常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 获得入围资格药品申报企业小于等于2家的,入围药品均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 获得入围资格药品申报企业大于2家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文末附表)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综合得分前2名的药品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约定采购量三原则:采购需求量上报、计算基数分配、采购量确定


(一)采购需求量上报规则


1.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采购需求量,未合理报量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2.采购需求量上报目录包括具体厂牌和其他厂牌,其中接续品种已在我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以下简称“中标挂网”)的按照具体厂牌报量,未在我省中标挂网的归类为其他厂牌报量,医疗机构选择1家或2家厂牌进行报量。


(二)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分配规则


1.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包含需求量和分配量。


2.已在甘肃省中标挂网产品的需求量为本厂牌医疗机构上报量,未在我省中标挂网的产品需求量为其他厂牌医疗机构上报量。未中选药品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


3.医疗机构选择1家报量且未中选时,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分配至1-2家中选企业;医疗机构选择2家报量出现未中选情况时,待分配量以中选价格按比分配(A中选企业分配量=待分配量*B中选价格/(A中选价格+B中选价格);B中选企业分配量=待分配量*A中选价格/(A中选价格+B中选价格),下同)。


4.当2家中选企业均未在甘肃省中标挂网时,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需求量按照中选价格按比分配作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三)约定采购量确定规则


1.1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为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需求量的70%。


2.2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分别为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3.其中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左氧氟沙星口服常释剂型、玻璃酸钠滴眼剂(含0.1%浓度与0.3%浓度)、注射用比伐芦定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1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为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需求量的50%;2家企业中选时,约定采购量分别为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


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或多家配送企业负责中选药品配送,确保配送区域覆盖全省。


本次接续品种非中选药品的价格联动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本次中选结果的采购使用、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原则上与我省最新政策保持不变,具体以执行通知为准。


医保定点药店参加本次接续工作的,中选企业应积极响应其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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