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州市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广东省某医院人员支付“会诊费”3.5万元为好处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88余万元(在该院销售收入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后的所得利润),并处罚款215万元,合计503余万元。

2023年5月2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局接到线索,称广州市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从事经营的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介入类产品过程中,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孔斌负责,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王某某支付好处费,促使其在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产品,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会诊费的报销流程为:由法定代表人孔斌在财务人员处支取款项后,以现金方式给付对方有关人员,对方有关人员给付孔斌餐费**或孔斌自行收集相应金额的餐费**。然后孔斌在“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用途、金额等情况,交回给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当事人给付对方人员会诊费,以“支付证明单”作为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未记入其法定会计账册,对方也未开具收受该款项的**、收据给其入账,当事人用餐费**方式予以冲账。
当事人共给付交易对方人员好处费35000元,销售医疗介入耗材销售收入(含税)为5873685元,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所得利润为2886715.86元。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反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四、九条以及《****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6715.86元;
二、罚款215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