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信部、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予以转发。其中相关药品采购和货款支付要求,按照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改革要求执行。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17年2月13日
附件: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