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7〕6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自治区药采中心做好药品采购系统的衔接工作,保证药品供应。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