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2017年第27号通告附件1.docx
2017年第27号通告附件2.docx
2017年第27号通告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