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招聘5人公告

来源:医药之梯
时间:2026-04-01
阅读:1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医疗卫生对外援助工作,开展国际、国内公益性慈善性医疗卫生合作项目,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和全球合作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现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5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计划表》(附件1)。

其中要求本科学历学位的岗位含2026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应届毕业生应为在校期间非在职(就读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应在2026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应聘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相关认证,其所学学科专业与需求计划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我单位将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在学历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一次考试合格,毕业时须取得与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社会在职人员的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三、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卫生健康事业。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格。

(四)年龄不超过35岁(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如取得招聘岗位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年龄不超过40岁(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如为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6岁(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六)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在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影响期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各类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7.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我单位将视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方式: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邮箱地址:dzb@ihecc.org.cn。邮件标题及应聘报名表文件名按照“应聘岗位+姓名+学历+专业+联系电话”格式填写。

3.报名材料:

(1)《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报名表(含电子版证件照)》(附件2)扫描件,需本人亲笔签名。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需与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登记一致。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身份证号需清晰无遮挡,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须一致)。

(3)户籍材料扫描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4)已取得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学历学位为国(境)外取得的,需提供成绩单(含中文翻译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书》等扫描件。

(5)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可证明相关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的材料扫描件(如: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年度考核登记表等)。

(6)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对报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若通过资格审查,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如未收到通知,则视为未获得考试资格,恕不另行通知。被通知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参加笔试,不回复和逾期回复则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考试。

报名截止后,我单位将适时组织开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轮,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应聘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考试。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取面试分数较高者)。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人选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及我单位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应主动报告。

体检由我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我单位承担。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收到反映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如仍然在职,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解除后方可办理后续聘用手续;无法按期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取消后续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聘人员在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或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或取消聘用,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二)应聘人员应所留的联系信息准确有效,并保持联络畅通。因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三)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确定自愿退出,应及时与我单位沟通说明,以免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凡自愿放弃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和聘用资格的,须按照我单位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回复“本人自愿放弃等情况说明”。

(四)公开招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五)招聘岗位属编制外聘用人员,不解决北京市户口。

(六)招聘公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88393865、010-88393872

监督电话:010-88393930

举报邮箱:jubao@ihecc.org.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附件:见文章来源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计划表

附件2: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报名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2026年4月1日

原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ihecc.org.cn/newsDetail?id=2668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