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因向49名医务人员行贿,获刑6个月

来源:医药之梯
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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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云南一名医药代表主动请托昆明市某医院的多名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开具公司代理(经销)的医疗药品、耗材试剂,作为回报给予医务人员现金回扣。现已查实 49 名医务人员收受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2308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323083.5元、作案工具iPhone12手机、U盘1个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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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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