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通知,分别为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16万、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16.1万、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人参片被罚没57.8万、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苍术被罚没26.1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45号违法行为类型:《****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款违法事实: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88号),标示为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01)不符合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YP20231703。处罚名称: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处罚内容: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40号违法行为类型:《****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款违法事实:接举报,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处罚名称: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35号违法行为类型:《****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款违法事实:2023年6月27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61号),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23CZY0033),检品名称:人参片(批号:211101),检验结果其他有机氯雷农药残留项不符合规定(标准为五氯硝基苯不得过0.1mg/kg、实际检出1.6mg/kg;六氯苯不得过0.1mg/kg、实际检出0.2mg/kg)。处罚依据:《****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依据《****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人参片案1.没收中药饮片人参片(批号:211101)9.13kg;3.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5.4倍处罚(不足十万按照十万计)54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01号违法行为类型:《****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号),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苍术(2211201)经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抽20221238。处罚依据:《****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名称: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苍术案4.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6倍处罚(不足十万按照十万计)260000元;
编辑:wangxinglai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