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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高辛口服溶液等3个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的通知

时间:2017/03/28来源:阅读:1040

宁药招办发〔20172
关于落实地高辛口服溶液等3个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的通知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政函〔2016365号),现将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唑注射液、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规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品种和中标企业

      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的3个品种及中标企业如下:

      (一)地高辛口服溶液(30ml:1.5mg/),中标企业为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二)复方磺胺甲唑注射液(2ml:磺胺甲0.4g,甲氧苄啶80mg×10/),中标企业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地区供应复方磺胺甲唑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卫药政便函〔2016140号)精神,因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恢复生产,暂由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

      (三)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2.0g/),中标企业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要求

      2017年度,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药品统一价格直接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销售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三、加强质量监管和供应采购监测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物价部门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测。


      附件:定点生产品种供应采购一览表



自治区药招办

2017116



      附件:

定点生产品种供应采购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

价格

生产企业

1

地高辛口服溶液

30ml:1.5mg/

32.2/

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

有限公司

2

复方磺胺甲唑注射液

2ml:磺胺甲0.4g,甲氧苄啶80mg10/

41.2/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暂由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

3

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

2.0g/

5.9/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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