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之梯,一个专业的医药人才招聘网站!
, 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医保局发文!新冠治疗药品不作政府定价

时间:2023/01/09来源:医药之梯阅读:231


/ 来源:蒲公英Ouryao、国家医保局



2023年1月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从适用范围等13个方面作出规定。
《指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适用本指引。


640.png


《指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适用本指引。
《指引》所称新冠治疗药品,是指直接针对新冠**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复制效果的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
新冠治疗药品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药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临床治疗价值等因素制定价格,努力改进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充分考虑销售规模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分摊作用,动态调整价格,主动担当社会责任,使利润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
医保部门积极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医药企业研发生产新冠治疗药品,尊重医药企业自主制定的具体价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不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重点为医药企业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提供指引,整体提升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效率,通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使医药企业公开透明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新冠治疗药品首次进入国内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实行首发报价集中受理、全国通行。


声明:“医药之梯”公众号本篇文章转载自其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衷心感谢!


相关资讯

更多»

医药之梯

医药之梯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医药之梯微信二维码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2009347号-3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646号 人才服务许可证:33010100057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 Olink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反馈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