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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回应:为何取消城乡医保个人账户!

时间:2019/06/06来源:医谷整理阅读:924

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通知》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对此,不少参保人员表示困惑,为何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取消医保个人账户是否会降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昨日(6月5日),国家医保局官微就此作出解读。


什么是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的功能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三是易诱发滥用。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的取消,学界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上,医保个人账户的设置都存在不良效应,主要表现为:一是异常严重地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损害了整个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二是造成巨大的医保资源浪费,包括不必要或异化的基金消耗,如屡见不鲜的医保套现、倒卖药品以及腐败行为;三是居高不下的积累基金事实上在大幅贬值。

还有观点指出,国家在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问题上,没有采取相对激进的“一刀切”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方案。从政策导向以及各地实践来看,以门诊统筹代替个人账户成为改革的主旋律。

来源:医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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